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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医生因漏诊被判刑,患者就能得到更好的治疗?
2026年6月,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儿科医生韩杰结束了一年的牢狱生活。
出狱后,他发表《还原患儿就诊始末》,称自己“认可诊疗疏漏,但不承认严重不负责任”,并准备申诉。这件事很快引发舆论关注。
很多医生和普通民众公开声援韩杰,认为医生也是人,不可能永远不犯错。如果一次漏诊就可能坐牢,以后谁还敢做医生?
当然,也有人认为,一个两岁半的孩子因为漏诊死亡,医生既然犯了错,就应该坐牢。作出这一判决的法官,显然持后一种观点。
我们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。
2024年2月17日凌晨3点左右,一名2岁6个月男童因持续呕吐、呕吐物中带有血丝,被家人送到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。
此前,孩子已在当地另一家医院就诊,被诊断为胃肠型感冒,回家后症状却越来越重。
当晚接诊的是儿科医生韩杰。他没有直接给孩子输液,而是要求先拍腹部立位片。
检查结果提示肠梗阻,随后,他以肠梗阻、急性胃肠炎、急性上消化道出血等初步诊断将孩子收入儿科住院,给予禁食、抗感染、护胃、补液等保守治疗。
当天早上,上级医生罗某接班。韩杰向其汇报病情,两人一同查房。
罗某查看了病历和检查结果,没有改变治疗方案,仍然决定继续补液、观察。
韩杰完成病历记录后下班。
下午1点左右,孩子病情明显恶化。根据患儿父亲的说法,当时护士在病区没有找到负责的儿科医生,后来带着他们去了医院另一栋楼,找到一名外科医生。
对方看过片子后怀疑是肠套叠,认为医院没有相应的治疗条件,建议立即转往南昌的江西省儿童医院。
医院没有安排救护车,也没有医护人员陪同转运。
下午2点多,家属自行驾车带孩子赶往南昌,距离江西省儿童医院还有十分钟车程时,孩子失去意识,出现呼吸心跳骤停。
下午4点20分左右,孩子被送进抢救室,但此时已没有呼吸和脉搏,最终抢救无效死亡。
江西省儿童医院的急诊病历显示,诊断包括呼吸心跳骤停、感染性休克、肠梗阻、嵌顿性腹股沟疝和多脏器功能衰竭。
患儿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。此后的死亡原因和病情发展过程,主要依据临床资料和鉴定意见作出判断。
2024年6月,抚州市医学会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方承担主要责任。
2025年1月,受法院委托,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认定,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存在漏诊、延误病情和未及时手术治疗等过错,其诊疗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,建议过错参与度为75%。
患方另外提交的《专家意见书》则建议,医方过错参与度为85%至95%。
最终,法院酌定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承担85%的民事责任,赔偿患儿家属146万余元。
临川区卫健委也分别对韩杰和当班上级医生罗某作出警告、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。
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。
2025年6月10日,患儿家属持鉴定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,警方立案调查。第二天,韩杰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,随后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刑事拘留。
2025年11月17日,临川区法院一审认定韩杰在接诊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,违反诊疗常规,漏诊、延误病情,导致患儿病情恶化死亡,构成医疗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禁止其三年内从事医疗行业。
韩杰不服,提起上诉。2026年5月28日,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网传判一缓一是误传,实为一年实刑。
了解完整个过程,我不认为韩杰完全没有错。
患儿已经被检查出肠梗阻,韩杰却没有检查腹股沟,也没有及时请外科会诊,这显然属于诊疗疏漏。
而且,检查腹股沟既不昂贵,也不复杂,只是一次最基本的体格检查。因此,我们不能把这次漏诊简单解释为“医学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”。
韩杰应该为自己的疏漏承担责任。但就目前公开的信息,我坚决反对以医疗事故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。
法院为什么认定他有罪?
法院认为,韩杰没有检查患儿腹股沟,没有安排必要的B超、CT等辅助检查,发现肠梗阻后没有请外科会诊,属于严重违反诊疗规范。作为首诊医生,他的责任也不能因为交班而自动终止。
二审期间,检方还提交了涉事医院2021年至2024年的十余份儿科住院资料及相关诊疗规范,用以证明韩杰此前接诊过肠梗阻患儿,知道此类患儿需要进行腹部触诊和相关辅助检查。
这些证据足以证明韩杰存在明确的诊疗过错,却未必足以回答两个刑事问题:
1、他的疏漏是否已经达到“严重不负责任”的程度?
2、他的个人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,是否存在排除合理怀疑的直接因果关系?
请注意,这起事故不是只经过了韩杰一个人。
韩杰完成初步诊断后,已经把患儿交给上级医生。上级医生参与查房,查看了病历和检查结果,仍然决定继续原来的治疗方案。
如果当时腹股沟已经出现明显包块,为什么上级医生同样没有发现?如果当时还没有发生嵌顿,那么嵌顿究竟是什么时候出现的?
下午患儿病情恶化时,韩杰已经下班。此时负责患儿的是谁?
家属反映情况后,为什么一时找不到医生?
医院认为自己没有条件治疗,面对一个病情正在迅速恶化的孩子,为什么没有安排救护车、医护人员陪同和基本的转运保障?
这些都是患儿从入院到死亡这条医疗链上的问题。
所以,韩杰有错,但这不是他一个人的错。
民事判决认定的是医院整体存在过错,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医院。为什么到了刑事追责阶段,刑事责任最终只落到了首诊医生韩杰一个人头上?
更何况,有诊疗过错,不等于构成医疗事故罪。
医学不是在结果已经发生之后,根据答案倒推过程的考试。
患儿没有进行尸检,嵌顿性腹股沟疝究竟何时发生、何时发展到足以危及生命,目前并没有绝对清晰的答案。
在民事案件中,只要能够证明医院的诊疗过错很可能导致了患者损害,就可以要求医院赔偿,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却要高得多。
一个人是否应当失去自由,不能建立在“很可能”之上,而应当排除合理怀疑。
家属失去了一个孩子,这种痛苦没有任何赔偿可以弥补。他们希望有人为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,我完全能够理解。但刑法不是用来给悲痛寻找对等代价的工具。
我反对对韩杰判刑,不只是因为同情他的遭遇,更因为这份判决可能改变所有医生今后的选择,而改变之后的成本,最终会由每一个患者承担。
过去这些年,整个社会都在反对过度医疗。很多患者抱怨,到医院看一个普通的病,却要抽好几管血,做B超、CT甚至核磁共振。
几百元、几千元花出去,最后医生告诉你没有大问题。患者认为医院只想赚钱,医保部门也在不断限制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。
可韩杰案之后,医生为了自保,会更倾向于防御性医疗,其中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增加排除性检查。
理由显而易见:少做一项检查,一旦漏诊并出现严重后果,医生可能丢掉工作、失去执业资格,甚至坐牢;
多做十项检查,即使其中大部分最后证明没有必要,费用主要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承担。
医生也可能被投诉、被医保审查,但与漏诊致死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相比,多开检查显然更加安全。
两种风险放在一起,如果你是医生,你会怎么选?
接下来,医患关系就会进入一个死循环。
患者花了很多钱,最后什么病都没有,会怀疑医院过度检查;
一旦投诉,医生又要证明每项检查都有必要。少做了,可能因为漏诊被追责;做多了,又可能因为过度医疗被投诉。
医生被夹在中间,最安全的选择只能是:复杂患者不接,高风险患者尽快转院,能住院观察就不在门诊处理,能会诊就不独自判断。
最后,我们得到的不会是一群诊断能力更强的医生,而是一群越来越谨慎、越来越不愿意承担风险的医生。
医生和患者,也会越来越像彼此防范的对手。
用刑法逼迫医生追求零漏诊,最后得到的不会是零漏诊,而是零容错、过度检查和层层转诊。
下一个医生为了避免成为韩杰,会为下一个患者开出更多检查。
而下一个患者,就是我们每一个人。
今天就这样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