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s文章
我以为收全款发货就安全了,直到这条新规出现!!!
01
这个认知陪了我很多年,甚至在很多场合,我也会以过来人的身份给别人分享经验,告诉他们只要把货卖出去,把钱收回来,剩下的都是细枝末节的问题。
直到最近看到关于新修订《海商法》的变化,我整个人有点不好了。
根据2026年5月1日生效的修订版《海商法》:若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弃货,弃货责任由托运人(Shipper)负责。
原来,以后收了钱,也不代表安全。
我一开始的反应是很荒谬,我老老实实做生意,产品真实、客户真实、交易真实,我没有做任何灰色动作,没有套路谁,也没有占谁便宜,结果到最后,买家弃货,费用为啥落在我头上?
这种感觉就很像你明明是一个正常纳税的企业,却因为上游供应链有人虚开发票,最后却让我退还退税一样。
总之就是一个字:冤。(他没骗退税,却被追缴税款4081万)
但冷静下来之后,我发现这个类比只对了一半。虚开发票那件事类似“连坐”,而弃货并不是在追责,而是在解决一个更现实的问题:
这笔钱,最后必须有人付,谁容易找到,就找谁付。
想象一下,一票货到了目的港,收货人不要了,不提货、不清关、不接电话。
港口不会因为你和客户之间的纠纷就停止运转,堆场不会因为你们之间的责任归属就免费给你存货,船公司更不会因为跨境追偿困难就把费用免掉。
这个时候,必须有人出来买单,谁买单呢?
经过全方位扫描,法律发现shipper应该负责。
02
俗话说,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,这一刻,这句话有了具象化。
货代可以暴雷跑掉,买家可以弃货跑掉,但只有托运人不容易跑掉,毕竟,卖一票货就跑的公司还是很少的,基本上,正常人都是想做长久生意的。
当一件事需要找责任人,那就把责任交给那个最跑不掉的人。
在外贸行业,这个人往往就是托运人。
刚开始,我觉得这条法律的修改是在保护买家,往深处想想,应该说恰好保护了买家,实际上是在保护整个航运体系的稳定。把原本分散在各个环节的风险,重新收敛到一个可以被执行的节点上,而这个节点,就是你,shipper。
你以为你只是一个卖货的人,现在你成了这票货的最终担保人,不管你愿不愿意,只要这批货是从你这里发出去的,出了事就得你负责。
以前做FOB,以前大家觉得客户负责运输,自己只要把货送上船之后,风险也随之转移。
但现在你会发现,运输控制权虽然不在你手里,但尾部风险却可能回到你身上。
于是,FOB从一个省事的选择,变成了一个雷。
再比如客户开发,以前很多人只看两个指标:价格和付款,只要价格合适、钱能收回来,就敢做。
但现在你不得不多问一个问题,客户有没有能力不弃货,他有没有真实的业务,有没有下游渠道,有没有沉没成本,他一旦不要这批货,损失大不大,自己能不能兜住。
这些问题,过去都不是啥问题,现在变成了生死线。
还有产品本身,你也要开始反向思考,这批货如果真的出了问题,我能不能处理掉,它有没有通用性,能不能转卖,能不能改标,还是说一旦弃货,只能等着销毁、付费、认亏。
这种最坏情况的预演,以前很少有人认真做,现在却变成了必要动作。
03
看到这里,很多人会问,那是不是以后就不能做FOB了?是不是外贸越来越难了?
问题不在条款本身,而在于你得意识到,自己参与的已经不是一笔简单的买卖,而是一条带尾部风险的交易,如果还是用过去那套“成交优先”的思维去做,会死得很惨。
现在,你必须要学会筛人,而不是盲目接单。
那些你曾经觉得麻烦的动作,比如背景调查、长期的关系维护,不是在降低效率,而是在帮你过滤掉那些未来会让你出问题的人。
从这个角度看,新规带来的不只是压力,还有一个非常隐蔽的筛选机制,它会慢慢把两类人分开。
一类是继续把外贸当成简单卖货的人,这些人会在一次次不可控的风险里被教育,直至出局。
另一类是适应新规,并做出改变的人,他们会越来越谨慎,但也越来越稳。
这两天有人问我对新规的看法,觉得这东西不公平,我不太想用“公平不公平”去评价这件事了,因为这不是一个讲公平的地方。
在一个直要结果的领域,制定规则人只在乎全局能不能运转,而不会在乎你是不是委屈。
但我觉得有一句话挺适合现在这个阶段的外贸人:
以前外贸讲的是谁把货卖出去、把款收回来,谁就是牛人,现在外贸讲的是谁能活到最后谁就是王者,剩者为王。
祝大家耗子尾汁吧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