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s文章
那笔退税刚到账,他就成了替罪羊,被要求全额返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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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小伙伴发来求助:
案件背景简要复盘:
1.Daniel是SOHO,他的香港公司收汇,通过大陆出口代理公司代办出口退税。
2.合作模式为:大陆的出口公司先行垫税,Daniel只需支付合同金额-退税+代理费。
3.Daniel的供应商(东莞亿辰)破产且欠税,导致该票208.9万的发票未完成缴税环节。
4.Daniel与代理公司有三方协议,将供应商(工厂)也绑入合同责任主体。当前亿辰已破产,基本无法补缴。
5.出口代理公司因此拿不到27.1万退税,要求Daniel补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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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niel内心可能是这么想的:
我不是开票人,也不是欠税人,我做的每一笔交易都有合同,出口公司和工厂也都签字了。
工厂出了问题,发票没缴税,退税失败,凭什么要我来兜底27万?
这种“无辜感”是真实的,也是普遍存在于无数SOHO身上的一种心理状态,问题是,在现实中,合法不等于无责,老实也不等于安全。
先说答案:
不可能完全免责,但可以挣扎一下。
“利益共同体”这个词听起来模糊、温和,但在合同语境下,它往往被法院解释为“风险共担”关系。
尤其当合同全文中出现以下几种表达时,法官会直接认定为共同经营或合伙性质:
“三方构成利益共同体,对退税、报关、结汇等环节所产生的风险共同承担责任。”
“任何一方的违约导致退税无法完成的,由利益共同体共同承担损失。”
可惜的是,他们签的合同就是这么写的。
工厂(东莞亿辰)破产 、未缴税,导致退税失败;
因为和SOHO是利益共同体, 责任会自动传递给SOHO(Daniel)。
从法理上,进出口公司可以主张SOHO与工厂在此票业务上共同受益自然也共同承担退税失败的风险。”
换言之,即便Daniel并非直接行为人,也会因合同连带而被要求补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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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份合同的陷阱在于“文字连带”,不是“法律连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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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这个案例,希望那些想拿退税的SOHO和贸易公司认清楚一些事情。
四、“垫税模式”是双刃剑
很多代理公司号称“先垫税、后退税”,听起来贴心,其实是风险倒灌。
一旦退税失败,他会说:“我垫的钱拿不回来了,你得补。”

